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 号)《关于开展自治区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新自然资函〔2021〕144 号)《自治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自然恢复方式销号图斑工作指南(试行)》,泽普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对第三批9个历史遗留矿山图斑进行调查评估,确定6个历史遗留矿山图斑均已完成自然恢复。现将认定结果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天。社会公众或相关权利人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携带有关资料至泽普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复核(地址:泽普县政府联合办公楼四楼,联系人:热夏提江·木太力莆,联系电话:17590378686)
泽普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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