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医药机构服务效能,满足广大群众就医购药需求,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发挥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实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机构纳入医疗保障定点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暂行)》、《关于做好喀什地区城镇职工慢性病定点药店、特殊药店定点药店准入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要求,经请示县委、县政府决定开展泽普县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特药定点药店申请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受理时间
此次收取材料时间为7月27日至8月10日
二、申请受理地点
泽普县医疗保险中心
地址:泽普县行政服务中心医疗保险中心基金监管科
联系电话:0998-8242377
三、申请材料及审核
(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药品和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能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
6、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能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7、医养结合机构和互联网医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在满足上述条件基础上,还需满足医保、民政、卫健等行政部门医养结合机构或互联网医院相关规定;
8、符合法律法规和地区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医疗机构申请材料(以下申请材料中复印件须申请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请表》(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3、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民营医疗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4、二乙及以上等级医疗机构需提供卫生健康部门等级评(复)审结果的通知,其他有等级医疗机构需提供等级证明相关材料;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6、医疗机构端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中本机构的主执业、多点执业医师、护士汇总名单截图;医技、药剂人员名单及资格证、职称证;
7、与诊断、治疗、手术、住院、药品贮存及发放、检查检验放射等相关的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
8、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药品和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制度》等,以及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建设相关材料,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9、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原件(如账户名称与服务机构名称不一致,需提供情况说明);
10、医养结合机构、互联网医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需提供医保、民政、卫健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材料;
11、地区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药品和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符合法律法规和地区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零售药店申请材料:(以下申请材料中复印件须申请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申请表》(附件2);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3、至少1名驻店药师《执业药师注册证》《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与驻店药师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4、至少2名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提供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及所有员工的缴费记录;
5、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保费用结算制度》《药品和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制度》,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建设相关材料,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6、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原件及复印件;
7、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特药定点药店的条件:
1、已具备我县城镇职工定点慢性病药店资格一年及以上,且具有特药管理服务经验定点零售药店均可自愿申请;
2、取得特药的经销权,且该药店与申请特药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3、申报前一年无违反《泽普县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行为,且考核合格的;
4、具备符合国家GSP对于冷链药品管理要求且通过相关验证工作的冷链设备,配备专用应急电源和温湿度实时监控设备;
5、至少有两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营业期间必须保证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店;执业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6、特药供应应执行国家谈判价格,并保证供应及时有效;
7、建立相关药品流通码监控系统,实现药品流通信息可全程追溯;
8、有完善的“双通道”药品购销存管理制度、患者实名制管理制度及患者用药存档制度。
(六)特药定点药店申请材料(以下申请材料中复印件须申请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泽普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药定点零售药店信息登记表》(附件3);
2、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执业药师资格证、注册证书、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3、提交申报药店的地理位置图和平面布局图,以及本药店申报慢性病或特药定点的情况说明;
4、药店慢性病相关药品种类统计表(附件4);
5、药店人员花名册、2021年度财务报表、2021年度纳税证明、2021年度企业缴纳医疗保险证明材料;
6、安装视频监控满三个月的证明材料;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无违规的截图;
8、申报特药定点的药店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冷链设备通过验证的相关文书;
2.特药药品种类统计表
3.6个月内“双通道”药品销售种类、数量、金额明细表(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电子表格);
4.申请时“双通道”药品配备种类、数量、金额明细表(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电子表格)及相应的随货联;
5.“双通道”药品购销存管理制度、患者实名制管理制度及患者用药存档制度。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
1、近1年无因重大违规行为被医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的;
2、近1年无违反医保服务协议条款的;
3、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4、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注意事项
1、申请单位应对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的零售药店,取消本次申请,3年内不再受理相关医保定点的申请。
2、在受理期限内提交材料不全的或者逾期提交申请的不予受理。
附件3:《泽普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药定点零售药店信息登记表》
泽普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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