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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B1398305/2024-00055 公开信息来源 泽普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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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泽普县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

来源:泽普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01月01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县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县范围内,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相关规定,由我县人民武装部批准依法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本办法发放。

第三条 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本级财政共同负担。

第四条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需县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报年度预算,县财政保障资金,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

第五条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规定专款专用,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管理和发放。

第六条 2021年至2025年12月 31日,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 10000 元定额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按国家规定标准补助。泽普县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自2024年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在中央每人每年补助10000元的基础上,县财政为每人每年配套1000元。

第七条 县人民武装部发放的《入伍通知书》是义务兵家庭或者义务兵本人享受家庭优待金的重要凭证: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时间从批准入伍之日起开始计算,原则上每服满6个月义务兵役发放一次,不满6个月按6个月发放,发放时间累计不超过两年。

(二)入伍后,因身体原因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作提前退役处理等未服满两年义务兵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战时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根据实际服役时间和有关标准发放。

(三)对因执行应急应战、国际维和、海外护航、重大演训等任务,经所在军委机关部门、大单位批准后离队的义务兵,推后离队期间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实际推后月数相应计算发放。

(四)在高原艰苦地区(海拔 2500米以上)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服役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后,海拨 2500米至3500米(含3500米)的在县级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上增发1倍;海拔 3500 米以上的在县级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上增发2倍。高原补贴增发金额按照高原实际服役月数计算发放。

第八条 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受奖的,按照下列标准发放优待金:

(一)义务兵荣立个人一等功或被战区级以上授予个人荣誉称号的,按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总额增发 40%。

(二)义务兵荣立个人二等功,按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总额增发 20%。

(三)义务兵荣立个人三等功,按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总额增发 10%。

(四)义务兵被评为“四有”优秀个人的,按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总额增发 5%。

获得以上荣誉称号、立功或受奖的,凭服役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颁发的立功受奖证书领取,未接到部队立功受奖证书的,收到证书后予以补发。当年具有双重或多种奖励的,按照就高原则,不累计叠加。

第三章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程序

第九条 泽普县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泽普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实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央定额补助原则上应每年“八一”“元旦”前分两次发放。县级配套及高原增发、立功受奖增发部分,结合退役士兵实际及时发放。

第十条 各乡(镇)场将辖区内符合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人员情况由所在村(社区)委员会公示7天。公示情况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留存。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将乡(镇)场公示情况与县人民武装部提供的征集兵员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拟定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名册报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将符合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人员名单上报县财经委员会申请资金,待县财政将资金拨付到位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至义务兵家庭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县人民武装部应在每年各阶段征兵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本阶段义务兵应征入伍人员情况及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等信息材料。

第十三条 义务兵本人在入伍前应指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领取人,领取人一般为义务兵家庭主要成员。在义务兵优待金发放之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与义务兵本人再次核对确认领取人。领取人须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领取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特殊情况下,需本人领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经义务兵本人申请,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实确认后发放。

第四章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一)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

(二)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士官。

(三)服役期间提干、考入军校、提前选改为军士的义务兵。

(四)故意隐瞒病史或采取非法手段取得入伍资格被注销入伍手续的,以及因违法违纪或拒服兵役等原因被军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义务兵。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和县人民武装部、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加强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管等工作。

第十六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和发放情况纳入双拥模范城创建内容。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在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 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发放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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