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31号)要求,泽普县人民政府按照要求梳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1个,本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26个,乡、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13个,形成《泽普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泽普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
现予公示。
附件:《泽普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泽普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
泽普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6日
泽普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泽普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自治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3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18号令)文件精神,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经泽普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泽普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公布(后附主体名单)。
泽普县行政性规范文件制定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列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部门和单位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清单的行政机构,不得以本机构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定。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性审核、备案、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等制度。
泽普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
一、本级人民政府(1个)
1.泽普县人民政府
二、本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26个)
1.泽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泽普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泽普县财政局
4.泽普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5.泽普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6.泽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泽普县公安局
8.泽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9.泽普县自然资源局
10.泽普县民政局
11.泽普县司法局
12.泽普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3.泽普县农业农村局
14.泽普县水利局
15.泽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泽普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17.泽普县应急管理局
18.泽普县交通运输局
19.泽普县教育局
20.泽普县科学技术局
21.泽普县审计局
22.泽普县统计局
23.泽普县医疗保障局
24.泽普县信访局
25.泽普县乡村振兴局
26.泽普县城乡综合执法局
三、乡、镇人民政府(13个)
1.泽普县泽普镇人民政府
2.泽普县波斯喀木乡人民政府
3.泽普县依玛乡人民政府
4.泽普县古勒巴格乡人民政府
5.泽普县赛力乡人民政府
6.泽普县依克苏乡人民政府
7.泽普县图乎其乡人民政府
8.泽普县奎依巴格乡人民政府
9.泽普县阿克塔木乡人民政府
10.泽普县阿依库勒乡人民政府
11.泽普县布依鲁克乡人民政府
12.泽普县桐安乡人民政府
13.泽普县奎依巴格镇人民政府
以上共计40个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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