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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地保护】泽普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来源:泽普县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 2018年05月21日 点击数: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和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环环监〔201825号)及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做好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相关信息报送和公开工作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保障我县居民饮水安全。

二、目标任务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县在完成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持续巩固、争取改善”的目标,确保全县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得到保持和改善,努力提高全县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三、工作步骤和分工

(一)制定饮用水源地的专项排查工作强化管理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

(二)持续巩固、争取改善

1、对泽普县辖区企业及居民进一步加强宣传,采用发放责任书、宣传册等形式,提高群众环境保护意识;

2.定期更新补充保护区边界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发现缺失或老化的,要求水库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新标识的设立;

3、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对私自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立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问题进行巡查,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于30日内整治到位;

4加强水源地周边绿化造林力度,重视植被防火工作,巩固原有植被资源。提高植被密度,改善水源地水质。

5、强化水质监测工作,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量的监测,由水源地管理单位每日进行水量监测,每日进行两次水质监测,由县水利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每半年对水质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6、建立问题清单整治销号制度,发现一个,整治一个;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三)强化信息公开。在政府网站开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栏,公开本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单(附件1),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总结与检查。从本方案发布实施起,每月25日前将本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附件2)报地区环保局。于2018128日前和2019128日前,分别完成年度专项行动总结并报送地区环保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有序推进“持续巩固、争取改善”工作。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根据各自职责,推动工作开展。县水利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可退出农田开展退耕还草或还林工作,面积较大暂不退出的实行科学种植,禁止使用农药化肥,杜绝面源污染;运管局要做好穿越水源保护区道路的应急防护设施检查维护工作,建立完善穿越路段的环境应急处置设施。宣传部门要做好在政府网信息定期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调度机制,发布专项行动信息。

(二)严格责任落实。对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问题突出的,以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出现恶化的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按不同情形问责处理。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三)健全长效机制。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完善水源地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实行“一源一档”,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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