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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泽)文综罚字〔2025〕001号

来源:泽普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08日 点击数:

当事人:泽普县棒棒美食馆(迪丽娜孜·穆萨)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653124MAE8EWHJ7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迪丽娜孜·穆萨

住所(住址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金湖杨休闲旅游度假接待中心1号商业楼201-202号商铺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5年1月8日12时30分许,泽普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曾聪志31100521004、艾力江·牙森31100521007依法在泽普县金湖杨休闲旅游度假接待中心1号商业楼检查,棒棒美食馆正在营业,执法人员依法向经营者迪丽娜孜·穆萨出示了执法证件,告知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功能开启,在迪丽娜孜·穆萨的陪同下,依法进行检查。经查:泽普县棒棒美食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124

MAE8EWHJ7E,经营者迪丽娜孜·穆萨,经营范围无歌舞娱乐活动项目,泽普县棒棒美食馆经营者迪丽娜孜·穆萨未能提供在泽普县文旅局关于演出活动的“营业性演出备案审批表”。执法人员做出如下处理: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使用4G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使用华为手机拍照现场检查情况;迪丽娜孜·穆萨调查询问笔录两份;演员夏米斯开麦尔·吐尔逊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三张。

(处罚理由和依据)泽普县棒棒美食馆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之规定,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取缔演出活动,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3335.76元(大写:叁仟叁佰叁拾伍元柒角陆分),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普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泽普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泽普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泽普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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