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泽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泽市监处罚〔2025〕02号信息公示如下。
特此公告。
泽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4日
泽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泽普县刘奎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89 住所(住址):新疆泽普县奎依巴格镇**委会3组4号院25号 经营者:刘* 身份证号码:65312419******2918 2024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玛伊热·热合麦提、阿卜力米提·艾合买提在日常检查中,对位于泽普县奎依巴格镇二区市场的你诊所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在你诊所进门药品陈列货柜合格区从上往下第五排左边第一个抽屉内发现硫酸沙丁胺醇片5瓶,其中一瓶已打开使用,批号:D221101,生产日期:20221102,有效期至:20241101,规格:100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40252402,生产企业:云鹏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经查询你诊所电脑系统,找不到以上药品开处方记录。以上药品与合格药品混放、并且未张贴不合格药品标识,药品储存、养护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不完善,致使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长期处于使用状态,给患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潜在风险。你诊所法定代表人刘奎提供以上医疗器械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当事人2024年4月16日从新疆国瑞宇盛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硫酸沙丁胺醇片,总购进10瓶,总价115元,单价11.5元/瓶,销售价是15元/瓶。 在当事人的见证下,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的5瓶盒硫酸沙丁胺醇片已超有效期,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发现的涉案物品下达了《泽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措施决定书》(泽市监强制[2024]41号)及《泽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泽市监强制单[2024]41号),采取扣押措施。经局领导同意2024年11月21日立案查处。 货值金额共计1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实施行政措施决定书》(泽市监强制[2024]41号)及《财物清单》泽市监强制单[2024]41号); 3.现场检查照片及涉案物品照片8份; 4.询问笔录1份; 5.进货票据; 6.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单位资质档案资料; 7. 刘奎身份证复印件1份; 8.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 9.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 ; 10.整改报告1份及减轻处罚申请书; 11.以上相关文书的送达回证。 2025年1月1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泽市 监罚告〔2025〕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零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当事人零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之规定。 我局未接到你诊所就诊病人关于药品不良事件的相关投诉,社会危害性较小,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并按时提交了整改报告,主观态度良好,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及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同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4号,存在减轻情节,建议减轻处罚。办案人员建议,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规则,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1.没收5瓶硫酸沙丁胺醇片。 2.处罚款5000元(伍仟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代收机构名称:泽普县支行,地址:泽普县北大街2号,收款人:泽普县财政局,帐号:3012350029200005839),或者通过网上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网银,帐号:30123500292000058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泽普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泽普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泽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5年1月23日泽市监处罚〔2025〕02号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