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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泽)文综罚字〔2024〕009号

来源:泽普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15日 点击数:

当事人:泽普县歌乐达音乐俱乐部(阿那古力·依地热斯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653124MA78NEXG1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阿那古力·依地热斯

住所(住址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明园小区11号楼10-13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09月29日18时14分至2024年09月29日19时25分,泽普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曾聪志(31100521004),艾力江·牙森(31100521007)在泽普县歌乐达音乐俱乐部依法检查,泽普县歌乐达音乐俱乐部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并表明来意,告知记录仪开启音视频录制功能,在泽普县歌乐达音乐俱乐部负责人阿布都热合曼·阿布都萨迪克的陪同下,对该场所曲库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共计8个包厢,使用“视易evideo”点歌系统,共用一个服务器,曲库1116页,每页12首,歌曲总数13392首。

根据“2023年首批全国卡拉OK音乐违规曲目清单”66首歌曲,执法人员曾聪志、艾力江·牙森检查格乐达KTV——222包厢,试听歌曲9首,其中歌名与歌手与推送一致,内容低俗、宣扬淫秽等违规歌曲3首,详情如下:

1、《鬼》,晨威演唱,与推送一致,歌词宣扬不良婚恋观,违背社会公德;2、《不能不电子》,新街口组合唱,与推送一致,宣扬暴力,色情淫秽;3、《屎王》,蛋堡演唱,与推送一致,内容低俗,违背社会公德,歌名与歌手一致无法播放的违规歌曲6首。

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全程进行录像,并予以拍照,现场负责人阿布都热合曼·阿布都萨迪克全程陪同。

泽普县歌乐达音乐俱乐部违法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违法违规的内容和画面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由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人员进入场所之后的全过程视频,证明了泽普县歌乐达音乐俱乐部正常营业;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明了2024年9月29日18时14分至2024年9月29日19时25分,泽普县歌乐达音乐俱乐部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执法检查证据照片(8张),证明了现场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场所曲库内含有违法内容的情况;

证据四:《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对泽普县歌乐达音乐俱乐部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的事实进行现场处理的情况;

证据五:《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泽普县歌乐达音乐俱乐部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的事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泽普县歌乐达音乐俱乐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现对你(单位)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停业整顿1个月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1月13日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泽普支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泽普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泽普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泽普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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