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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水事违法行为登记备案表

来源:泽普县水利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25日 点击数:
2024年水事违法行为登记备案表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日期 案件违法事实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备注
1 泽水监字【2024】第01号 托合提·托合提买提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案 托合提·托合提买提 653124196****508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按照处罚决定书对该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000元,追回水资源费712元,并将机井恢复原貌。 2024年1月12日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七款的规,本单位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7000元。2、追回水资源费720元。
3、并机井恢复原貌。
泽普县水利局
2 泽水监字【2024】第04号 康卫民未批准擅自凿井案 康卫民 653124197****5425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按照处罚决定书对该违法行为作出:1、追回2023年至今的水资源费4000元。2、限期将机井填埋并恢复原貌。 2024年4月17日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6款规定,对当事人康伟民的水事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1、追回2023年至今的水资源费4000元。2、限期将机井填埋并恢复原貌。 泽普县水利局
3 泽水监字【2024】第05号 聂彦仓未经批准非法取用地下水案 聂彦仓 372930197****0119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按照处罚决定书对该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并填埋机井恢复原貌 2024年6月11日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的规,本单位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0元。2、并将机井恢复原貌。 泽普县水利局
4 泽水监字【2024】第06号 王保华未经批准非法取用地下水案 王保华 372930198****212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按照处罚决定书对该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并填埋机井恢复原貌 2024年6月12日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的规,本单位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0元。2、并机井恢复原貌的行政处罚。 泽普县水利局
5 泽水监字【2024】第07号 陈素勤未经批准擅自凿井取用地下水案 陈素勤 412322197****2724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按照处罚决定书对该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涉案设备扣押7天;限期7天内机井填埋并恢复原貌;
2024年7月11日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涉案设备扣押7天;3、限期7天内机井填埋并恢复原貌; 泽普县水利局
6 泽水监字【2024】第08号 阿布都卡地尔·阿布都克热木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案 阿布都卡地尔·阿布都克热木 653124198****0083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按照处罚决定书对该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涉案设备扣押7天;进行批评教育。 2024年7月11日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
2、涉案设备扣押7天;3、进行批评教育。
泽普县水利局
7 泽水监字【2024】第09号 阿地力·买合木提未批准擅自凿井案 阿地力·买合木提 65312419****1508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按照处罚决定书对该违法行为作出处罚:1、限期填埋非法井并恢复原貌2、进行批评教育。 2024年7月15日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限期填埋非法井并恢复原貌2、进行批评教育。 泽普县水利局
8 泽水监字【2024】第10号 亚生·依地热斯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案 亚生·依地热斯 653124199****208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按照处罚决定书对该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涉案设备扣押15天;进行批评教育。 2024年7月15日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涉案设备扣押15天;3、进行批评教育。 泽普县水利局
9 泽水监字【2024】第011号 严爱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案 严爱 652301197****5593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按照处罚决定书对该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追回水资源费336元,并将机井恢复原貌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5日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追回水资源费336元。3、并机井恢复原貌的行政处罚。 泽普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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