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水事违法行为登记备案表 |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日期 | 案件违法事实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 备注 |
1 | 泽水监字【2024】第01号 | 托合提·托合提买提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案 | 托合提·托合提买提 | 653124196****50813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 按照处罚决定书对该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000元,追回水资源费712元,并将机井恢复原貌。 | 2024年1月12日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七款的规,本单位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7000元。2、追回水资源费720元。 3、并机井恢复原貌。 |
泽普县水利局 | |
2 | 泽水监字【2024】第04号 | 康卫民未批准擅自凿井案 | 康卫民 | 653124197****5425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 按照处罚决定书对该违法行为作出:1、追回2023年至今的水资源费4000元。2、限期将机井填埋并恢复原貌。 | 2024年4月17日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6款规定,对当事人康伟民的水事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1、追回2023年至今的水资源费4000元。2、限期将机井填埋并恢复原貌。 | 泽普县水利局 | |
3 | 泽水监字【2024】第05号 | 聂彦仓未经批准非法取用地下水案 | 聂彦仓 | 372930197****01196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 按照处罚决定书对该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并填埋机井恢复原貌 | 2024年6月11日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的规,本单位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0元。2、并将机井恢复原貌。 | 泽普县水利局 | |
4 | 泽水监字【2024】第06号 | 王保华未经批准非法取用地下水案 | 王保华 | 372930198****21217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 按照处罚决定书对该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并填埋机井恢复原貌 | 2024年6月12日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的规,本单位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0元。2、并机井恢复原貌的行政处罚。 | 泽普县水利局 | |
5 | 泽水监字【2024】第07号 | 陈素勤未经批准擅自凿井取用地下水案 | 陈素勤 | 412322197****2724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 按照处罚决定书对该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涉案设备扣押7天;限期7天内机井填埋并恢复原貌; |
2024年7月11日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涉案设备扣押7天;3、限期7天内机井填埋并恢复原貌; | 泽普县水利局 | |
6 | 泽水监字【2024】第08号 | 阿布都卡地尔·阿布都克热木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案 | 阿布都卡地尔·阿布都克热木 | 653124198****00839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 按照处罚决定书对该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涉案设备扣押7天;进行批评教育。 | 2024年7月11日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 2、涉案设备扣押7天;3、进行批评教育。 |
泽普县水利局 | |
7 | 泽水监字【2024】第09号 | 阿地力·买合木提未批准擅自凿井案 | 阿地力·买合木提 | 65312419****150813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 按照处罚决定书对该违法行为作出处罚:1、限期填埋非法井并恢复原貌2、进行批评教育。 | 2024年7月15日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限期填埋非法井并恢复原貌2、进行批评教育。 | 泽普县水利局 | |
8 | 泽水监字【2024】第10号 | 亚生·依地热斯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案 | 亚生·依地热斯 | 653124199****2083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 按照处罚决定书对该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涉案设备扣押15天;进行批评教育。 | 2024年7月15日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涉案设备扣押15天;3、进行批评教育。 | 泽普县水利局 | |
9 | 泽水监字【2024】第011号 | 严爱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案 | 严爱 | 652301197****5593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 按照处罚决定书对该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追回水资源费336元,并将机井恢复原貌的行政处罚。 | 2024年9月15日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追回水资源费336元。3、并机井恢复原貌的行政处罚。 | 泽普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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