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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泽)文综罚字〔2024〕001号

来源:泽普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28日 点击数:

当事人:泽普县杆法台球厅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653124MA7M3LUP9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阿卜杜喀迪尔·托合提玉苏普

住所: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依克苏乡英巴扎村3组105号

2024年2月27日17时12分许,泽普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曾聪志(31100521004)、库德热提江·艾合买提(31100521008)依法在泽普县依克苏乡英巴扎村3组105号杆法台球厅执法检查,该台球室正在营业,执法人员现场向阿卜杜喀迪尔·托合提玉苏普、艾拉吉·拜克日出示了执法证件,告知执法记录仪录像功能开启状态和检查事由后,在经营者阿卜杜喀迪尔·托合提玉苏普的陪同下,检查该经营场所安全生产落实情况。经查发现:杆法台球厅经营者阿卜杜喀迪尔·托合提玉苏普不清楚本场所防火演练步骤及分工情况,未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生产培训;未建立自查自改台帐,消防栓自检记录为2023年8月;第二安全出口为锁闭状态,防火应急预案疏散组阿迪力已离职三日未更新预案,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之规定,检查由4G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检查于2024年2月27日18时26分结束,检查过程中,泽普县杆法台球厅经营者阿卜杜喀迪尔·托合提玉苏普全程参与见证。4月3日,案件调查终结;4月17日,泽普县文旅局完成集体讨论形成结论性意见。以上行为获得以下证据事实:1.利用化为nova9pro手机现场取证照片4张;2.使用4G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3.现场检查记录1份;4.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六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大写:壹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泽普县工商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泽普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泽普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泽普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4年04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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