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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泽)文综罚字〔2024〕002号

来源:泽普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23日 点击数:

当事人:泽普县噢斯卡音乐俱乐部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91653124MABLMAJP93

经营者热合慢·阿布都卡地尔

住所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泽普镇法桐大街78号二区F栋2层03号

2024年3月1日22时10分许,泽普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曾聪志(31100521004)、艾力江·牙森(31100521007)在泽普县法桐大街78号二区F栋2层03号泽普县噢斯卡音乐俱乐部日常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阿里木江·麦麦提艾力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事由和执法记录仪状态开启,在现场负责人的全程陪同下,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场所营业日志建立情况,检查中发现该场所营业日志仅登记于2024年2月22日,其中未建立10天的营业日志;执法人员检查安全生产中发现无最新的各类演练印证资料、图片问题;执法人员利用4G执法记录仪对现场进行全程录像;OPPO手机对现场拍照取证;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现场负责人阿里木江·麦麦提艾力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

2024年03月07日开始立案调查。

2024年03月07日在泽普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办公室对场所委托人阿力木·依地斯进行了调查询问。

2024年5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

2024年5月9日案件进行集体讨论。

经过立案调查核实,泽普县噢斯卡音乐俱乐部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薄、营业日志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该场所正常营业未建立营业日志。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负责人是阿力木·依地斯3.现场照片4张,证明检查当日该场所正常营业,并违法事实存在。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场所负责人对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薄、营业日志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当事人泽普县噢斯卡音乐俱乐部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薄、营业日志,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要求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责令限期整改,给泽普县噢斯卡音乐俱乐部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调查事实和证据,泽普县噢斯卡音乐俱乐部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薄、营业日志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的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薄、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泽普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泽普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泽普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4516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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