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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泽)文综罚字〔2023〕004号

来源:泽普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11月28日 点击数:

当事人:泽普县艾力侃电脑信息服务部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92653124MA77P39AXO

经营者姑丽娜尔·吾布力

住所: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第一小学对面

2023年9月6日12时30分至2023年9月6日13时15分,泽普县宣传部牙生江·买买提,泽普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库德热提江·艾合买提(31100521008),艾力江·牙森(31100521007)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并告知检查事项后,开始依法对泽普县第一小学对面的泽普县艾力侃电脑信息服务部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经营者姑丽娜尔·吾布力陪同检查,执法人员查看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打字复印 一般经营项目:电脑耗材销售、信息服务 电脑修理。检查发现该电脑服务中心里面左侧地上摆放的同步七年级教材《5.3课时小卷》试卷的复印件500份(共10000张)现场负责人姑丽娜尔·吾布力告知该试卷是泽普县某学校的老师委印的,没有委托书,该场所五项制度已上墙,执法人员责令该场所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泽普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涉案的500份(共10000张)同步七年级教材《5.3课时小卷》试卷的复印件进行扣押,并开具《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查封(扣押)物品清单》1份,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经济救济途径。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全过程进行录像,并予以拍照。

2023年09月08日立案调查。

2023年09月22日,在泽普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办公室对场所负责人姑丽娜尔·吾布力进行了调查询问。

2023年10月09日,案件调查终结。

2023年10月10日,案件进行集体讨论。

经查明,泽普县艾力侃电脑信息服务部经营者姑丽娜尔·吾布力,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92653124MA77P39AXO,经营范围:打字复印、电脑耗材销售、信息-服务、电脑修理。经营地址为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第一小学对面。当事人接受委托,复印同步七年级教材《5.3课时小卷》试卷共500份,没有验证著作权相关材料,也未经出版物同步七年级教材《5.3课时小卷》试卷著作权人许可。因还未付款,因此我机关无法查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该场所正常营业且地上摆放《5.3课时小卷》试卷的复印件500份(共10000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2.《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查封(扣押)物品清单》1份,证明案件涉及复制品数量为500份(共10000张)。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负责人是姑丽娜尔·吾布力。4.现场照片4张,证明检查当日该场所正常营业,并违法事实存在。5.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场所负责人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当事人泽普县艾力侃电脑信息服务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印其作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参照《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和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根据调查事实和证据,泽普县艾力侃电脑信息服务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500份(共10000张),没有违法所得,违法事实尚不构成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侵权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同步七年级教材《5.3课时小卷》试卷复制品500份(共10000张);

(3)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泽普县支行或者通过网上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泽普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泽普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泽普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31020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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