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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普县2025年春季禁火令

来源:泽普县人民政府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01日 点击数:

各乡镇(场)、县直各单位:为全面做好全县春季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强化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和遏制春季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防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森林草原禁火工作,特发布本令。

一、禁火期202531日起至2025531日。

二、禁火范围泽普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场)、村(社区)及各施工现场、企业生产区域及林场、林区、湿地边缘15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相关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焚烧垃圾、树枝、作物秸秆、动物粪便及其他可燃物;(二)严禁在祭祀活动中,使用明火焚烧纸钱和香烛等;(三)严禁放火烧荒或在野外使用明火;(四)严禁吸烟、乱扔烟蒂、随意倾倒炉灶灰烬;(五)严禁违章用电和私自拉接电线;(六)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附近使用明火或开展动火作业;(七)严禁在室外开展电焊、烤肉、野炊、篝火、烤火取暖、玩火等行为;(八)林场、林区、湿地等管理单位,应承担防火职责,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进行防火宣传;(九)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责任落实(一)各乡镇(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扑火队伍和护林人员扑火训练演练,定期维护保养防灭火装备,时刻处于临战状态,随时应对处置突发事件。(二)各森林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要全面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三)凡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草原管理部门(单位)的登记检查,同时负有森林草原防灭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森林草原防火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四)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从事经营、旅游等活动的,要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火相关规定,服从森林草原经营(管护)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五)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监护人员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草原经营(管护)单位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六)在森林草原或距离森林草原500米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或施工作业的,须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批准,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要求,建设或配置防火设施、设备,按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七)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居民生产生活用火,进入防火区的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八)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九)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公安、自然资源、消防救援、应急等相关部门报告。(十)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横幅、标语、微信、短视频等载体广泛宣传,使森林草原禁火令家喻户晓。

五、违法处罚违反上述命令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

公安局:0998—8242110

自然资源局:0998—8253055

生态环境局:0998—8241079

消防救援大队:0998—8258119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998-8250358

全国森林草原火警报警电话:12119

泽普县人民政府

202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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