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实行)》精神,泽普县医疗保险中心于2023年12月拟开展泽普县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确定工作。现将泽普县医药机构定点申请受理有关事项公告入下:
一、受理申请
受理时间为2023年12月13日—2023年12月27日(15天)。各医药机构按照“符合条件、自愿申请”的原则,填写申请表,将申请材料在期限内上报至泽普县医疗保险中心。
二、注意事项
(一)申请单位应对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医药机构,取消本次申请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相关医保定点的申请。
(二)在规定时间内未上报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上报申请材料后,评估、公示、开通资格等相关事宜通过电话进行通知,因医药机构及时关注或及时接听电话。
受理部门:泽普县医疗保险中心
联系人:伊尔番·麦麦提艾力
联系电话:0998-8242377
泽普县医疗保险中心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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