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通知》(新人社函〔2019〕164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2、享受对象 (1)申请对象为个人: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转退役军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大学生村官、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刑满释放人员。 (2)、申请对象为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3、享受条件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为创业者个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工商登记注册时间未超过3年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私营企业业主或合伙人,虽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已被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并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 (2)工商登记注册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之前,为登记失业人员或实际处于无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学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涉及的企业分流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成员(脱贫人口)以及大学生村官、返乡创业农民工; (3)本人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外,借款人及其配偶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日前5年内无其他商业银行贷款记录。 (4)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当年新招用职工当中,登记失业人员或实际处于无业状态的高效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涉及的企业分流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成员(脱贫人口)之和达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且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1年; (3)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用等严重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且未因同一事由获得过创业担保贷款; (4)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4、贷款标准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5、贷款期限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6、贷款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利率以实际经办时银行利率为准。 7、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2)个人身份证明材料(毕业证、退役军人复员证、残疾证及其其他证明材料);(3)营业执照复印件;(4)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5)项目创业项目方案;(6)个人征信报告;(7)担保、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成效:已为一名自主创业的退役军人发放为期三年的一笔创业担保贷款30万元,减轻了创业资金短缺问题。 注意事项:创业担保贷款只限于在创业地有实体店或办公地点,方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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