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培训(创业)补贴
(一)享受对象
1、职业培训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六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2、创业培训对象:以上“六类人员”、各类高校、职业(技工)院校学生。
(二)补贴期限: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 次职业培训补贴、一次创业培训补贴及一次国家通用语言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个人申请培训补贴,培训合格按照标准 50%给予培训补贴,一年内实现就业的给予 100%补贴。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并代为申请培训补贴的,培训后一年内就业率应达到60%以上,一年内创业成功率应达到30%以上。
(三)补贴标准:
1、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六类人员,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可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2、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3、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二、企业一次性扩岗补助
(一)享受对象
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并按规定为其缴纳3个月以上失业、工伤、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
(二)补贴期限:一次性补助
(三)补助标准: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障基金中支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1年的,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该政策执行到2025年12月31日。
三、就业见习补贴
(一)享受对象
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毕业后24个月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新疆籍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时间应与见习时间相一致),按月发放见习补贴和岗位补助的。
(二)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三)补贴标准;
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为见习人员发放岗位补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可将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按月补发给见习单位。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原则上不超过3次。
四、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1.享受对象
企业新招用(当年新签订合同新缴纳社保)新疆户籍劳动者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疆外户籍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同时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企业稳岗补贴与失业保险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2、补贴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36个月)。
3、补贴标准
最高不超过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具体如下:
(1)各类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其中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2)喀什地区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3)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四、个人社会保险补贴
(一)享受对象:
(1)到各类企业就业或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毕业2年之内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
(2)实现自主创业,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持续保持经营状态的自主创业人员。
(3)从事并申报灵活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人员。
(二)补贴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36个月)。
(三)补贴标准
最高不超过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具体如下:
(1)毕业2年之内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或返乡从事农牧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部分给予全额补贴,按要求返还至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或统一返还给企业,由企业代发(企业提供代发打卡记录)。
(2)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其中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享受对象
(1)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残疾失业人员;
(4)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
(7)因政府征地且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农民;
(8)通过市场渠道无法实现转移就业的脱贫家庭劳动力;
(9)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规定的需要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其他人员。
(二)补贴种类: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三)补贴期限:
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制;临时性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3-6个月。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补贴标准
1、社会保障补贴标准:按照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制。
2、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制;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在岗3-6个月。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补贴
(一)享受对象
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农牧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种养殖大户、农牧业生产市场主体就业或创业)满6个月及以上。
(二)补贴种类
社会保险补贴、生活补贴
(三)补贴期限:最长3年。
(四)补贴标准
按其实际参加的社会保险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每年给予一次生活补贴。
八、“三支一扶”生活补贴
(一)享受对象
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种类
1、生活补贴
2、一次性安家费
(三)补贴期限:1年
(四)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可享受“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南疆四地州按每人每年4万元给予补助,其他地州按每人每年3万元给予补助。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的“三支一扶”人员给予一次性安家费3000元。
九、脱贫劳动力求职创业补贴
(一)享受对象
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且连续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劳动力。
(二)补贴期限:一次性补助
(三)补贴标准
由劳务输出地人社部门给予劳动者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
十、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一)享受对象
1、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介绍中介机构,成功介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稳定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和经就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职业介绍中介机构或劳务经纪人,成功介绍农村脱贫劳动力与当地企业或农业经济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
(二)标准和期限:
1、职业介绍中介机构按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人数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每人150元,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
2、职业介绍中介机构或经就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劳务经纪人,成功介绍农村家庭脱贫劳动力与当地企业或农业经济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成功介绍1人就业给予50元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不得与自治区富余劳动力以奖代补资金重复申领。
自治区创业政策
一、求职创业补贴
(一)享受对象
喀什地区范围内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的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身体残疾的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毕业生(含同等条件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二)补贴期限:一次性
(三)补贴标准
按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二、自主创业补贴
(一)享受对象
在校及离校5年以内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贫困劳动力在在喀什地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且自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二)补贴期限:一次性补助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2000元。每个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且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三、就业援助金
(一)享受对象
毕业两年内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开办的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小饭店等微创业项目。
(二)补贴时限
一次性发放
(三)补贴标准
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按规定可一次性享受不超过5000元的就业援助金。
四、创业培训补贴
(一)享受对象
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和劳动者。
(二)补贴标准
培训机构组织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力开展创业培训,并达到培训要求的,按每人1250元给予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五、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一)享受对象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且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配偶无其他贷款。
2、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障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二)贷款期限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三)贷款标准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对以上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一)享受对象
(1)创业者本人;
(2)创业企业吸纳人员。
(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补贴标准
对初创成功并与被吸纳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创业者本人及其被吸纳人员,可按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服务
高校毕业生学籍档案经高校邮寄及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市场接转后,最终都会保留在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所在县或市人力资源市场。如需查询档案所在地,可使用以下两种方法查询:
1、线上查询:通过下载新疆智慧人社APP,并注册登录,进行个人档案查询。
2、线下查询:可前往所在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由档案管理窗口工作人员协助查询档案所在地。
喀什地区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信息 |
|||
序号 |
县市档案管理机构名称 |
地址 |
电话 |
1 |
喀什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 |
喀什市人民东路183号 |
0998-2657562 |
2 |
疏勒县人社局人力资源市场 |
疏勒县幸福路5号 |
0998-5758069 |
3 |
疏附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
疏附县人民北路28号 |
0998-3252141 |
4 |
伽师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
伽师县迎宾路25号 |
0998-6737159 |
5 |
莎车县人力资源市场 |
莎车县建设路1号 |
0998-8537787 |
6 |
泽普县人力资源市场 |
泽普县前程路20号 |
0998-8253277 |
7 |
麦盖提县人力资源市场 |
麦盖提县民生路55号 |
0998-7844455 |
8 |
叶城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
育才路107号政务服务中心8楼 |
0998-5797253 |
9 |
巴楚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
巴楚迎宾北路57号劳动大厦一楼 |
0998-5724499 |
10 |
英吉沙县人力资源市场 |
英吉沙县幸福路10号 |
0998-3633282 |
11 |
塔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
塔县中巴友谊路45号 |
0998-3421127 |
12 |
岳普湖县人力资源市场 |
岳普湖县市政大道纵一路16号 |
0998-6885678 |
13 |
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市场 |
喀什市多来提巴格路28号 |
0998-2671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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