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泽)应急罚〔2025〕5 号
被处罚单位: 巴州通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M**********)
地址:泽普县古勒巴格乡*村*组**号
邮政编码:8448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沈*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510996****
违法事实及证据:电焊人员未持证作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泽普县财政局,账号 3012350029200 00583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泽普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泽普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泽普县应急管理局
(印章)
2025年10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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