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养老服务政策清单
(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新民办〔2019〕1号)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新政发〔2012〕87号)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19号)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5〕138号)
(五)《自治区民政厅发展和改革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银监局保监局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民发〔2016〕19号)
(六)《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老龄办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新民发[2017]68号)
(七)《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民发〔2017〕61号)
(八)《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新党办发〔2011〕31号)
(九)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减免税收问题的通知》新民发〔2013〕156号
二、养老服务措施清单
扶持政策措施名称: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扶持对象:养老机构
实施部门:泽普县民政局、泽普县发改委
扶持政策措施内容和标准:除对公办养老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管理外,其他养老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制定价格。
扶持政策措施名称:税收优惠政策
扶持对象:养老机构
实施部门:泽普县税务局
扶持政策措施内容和标准: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减免税收问题的通知》新民发【2013】156号文件精神,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取得免税资格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扶持政策措施名称: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扶持对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实施部门:泽普县税务局
扶持政策措施内容和标准: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减免税收问题的通知》新民发【2013】156号文件精神,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超过年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扶持政策措施名称:水、电、暖、气优惠政策
扶持对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实施部门:泽普县供电公司、水务集团、发改委
扶持政策措施内容和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19号文件精神,落实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供暖价格按照本地相应居民收费价格标准执行。
泽普县县民政局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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