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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普县养老机构评估信息

来源:泽普县民政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09月18日 点击数:

一、泽普养老机构目前星级评定情况

 2023年9月3家敬老院参加本年度星级评定工作。评定结果还未公布。

9家农村幸福大院参加本年评估工作。评估结果还未公布。

  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程序

(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定期开展,四级以上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每年集中受理评定1次,三级以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每年集中受理1次;

(二)养老机构对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评分标准》,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按相应级别进行申报;

(三)县(市)评定委员会对申报一级、二级、三级的养老机构进行初评,自治州评定委员会对申报四级、五级的养老机构进行初评,初评不合格的,自动终止评定程序,并告知养老机构;初评合格的,提交上一级民政部门进行评定;

(四)评定委员会在专家库中按不同专业类别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成员,其中从事养老机构管理的实务专家不少于3人,组建评定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评定,提出初步评定意见,书面报送评定委员会;

(五)评定委员会召开审定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且过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六)各级民政部门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分级评定要求,由民政部门发布通报,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根据民政部门统一发布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通知,结合自评情况向实施备案的县(市)民政局提出等级评定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

(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自评报告;

(三)评定标准自评评分表;

(四)养老机构申请等级评定承诺书;

(五)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养老机构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评定期间,评定专家组有权要求养老机构补充提供必要的材料,养老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专家组依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评分标准》开展等级评定,包括现场评价、书面评价和社会评价。

书面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养老机构根据要求提交的等级评定申请材料。现场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符合情况,养老机构开展各项服务工作的情况。社会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养老机构参与行风评议情况,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满意度调查结果等。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参评养老机构的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局实名举报。民政局应当组织评定专家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养老机构。

第二十二条民政局应当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在公告发布期满后十五日内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州、县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评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对评定过程中的材料妥善保管、留档备查。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资料,不得用作等级评定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评定结束后,评定组织应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评定资料文件应移交给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等级证书和牌匾式样由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制定,获得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将评定等级牌匾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泽普民政局

202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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