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根据喀地人社字《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准入退出实施细则(修订)>、<喀什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准入退出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要求,经请示县委、县政府拟决定受理一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请,申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和材料
(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
1、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评价评审、校验合格。
2、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还应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并在统筹地区从事医疗经营活动两年以上,服务质量好,无重大医疗责任事故或严重差错发生。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审)合格;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并经税务部门年审合格;2015年10月1日后设立的医疗机构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年审合格。
4、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5、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经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6、医疗机构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便于审核、结算和智能监控工作开展。
7、药品质量有保证,药房常备药品符合卫生和药监部门规定,实施药品网上采购,能确保供药安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品种应占80%以上,医疗设备的采购和使用符合药监部门的规定。
8、遵守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9、除外情形:因恶意套骗医疗保险基金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申请成为定点机构;因恶意套骗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两年内不得代表任何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定点机构。
(二)申请材料(以下申请材料中复印件须申请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 《喀什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军队医疗机构另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核验原件收存复印件);
3.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当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
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等经营场地面积证明材料复印件(核验原件收存复印件);
5.单位法人代表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的证明材料;
7.医师、护师(士)专业技术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全科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医技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核验原件收存复印件);
8.药品、医用耗材购进(配送)、使用、存货环节信息系统录入、查询数据情况的数码截图打印件;
9.《临床、医技科室信息登记表》、《医师信息登记表》、《护理人员信息登记表》、《医技人员信息登记表》;
10.《大型医用设备清单》、《其他医用设备清单》(附设备发票复印件);
11.医疗机构日常开展诊疗项目明细清单(标注是否医保)和统计表
12. 医疗机构承诺书(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遵守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并履行医疗服务协议内容,接受医疗保障局的管理);
13.《劳动用工备案表》复印件(包括:所有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材料);
14.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15.医院管理委员会及内部管理各项主要规章制度;
16.《新增协议定点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自评情况)。
二、受理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和材料
(一)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
1、依法持有以下证件: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审)合格;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并经税务部门年审合格;2015年10月1日后设立的零售药店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年审合格;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
2、在统筹地区从事医疗经营活动一年以上,服务质量好,无重大医疗责任事故或严重差错发生。
3、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营业人员。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供药制度;营业人员岗位职责等)和必要的管理人员(主要包括:药店专职负责人;至少有1名取得药师或中药师或中药师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专业人员及专职的财务人员);营业人员须地(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药品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营业人员的工作单位须与《药品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中注明的工作单位一致。
4、符合食品药品监督局相关规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提供优质服务;具有每天24小时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能力;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
5、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6、能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统筹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
7、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全员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8、除外情形:因恶意套骗医疗保险基金被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两年内不得申请成为定点机构;因恶意套骗被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的法定代表人,两年内不得代表任何零售药店申请成为定点机构。
(二)申请材料(以下申请材料中复印件须申请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 《喀什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请书》;
2.《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核验原件收存复印件);
3.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等经营场地面积证明材料复印件(核验原件收存复印件);
4.零售药店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复印件及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核验经营者原件,收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核验原件收存复印件);
5.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的证明材料;
6.药店购进(连锁医药企业为配送)、验收、销售等三个环节信息系统录入、查询数据情况的数码截图打印件(至少6张);
7.《药学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
8.执业药师资格证、注册证、身份证;
9.药店现销售的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清单和统计表;
10. 医疗机构承诺书(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遵守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并履行医疗服务协议内容,接受医疗保障局的管理);
11.《劳动用工备案表》复印件(包括:所有员工参加医疗保险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有关材料);
12. 零售药店上一年度药品经营业务收支情况证明材料;
13.内部管理各项主要规章制度;
14.《新增协议定点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自评情况)。
三、申报材料截止时间
截止日期:2019年9月25日(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四、受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受理地点:泽普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审批局一楼医疗保障局工作区32号窗口)
联系电话:0998-8259830
附件1:药店申请资料
附件2:医疗机构申请资料
泽普县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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