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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泽普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泽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2日 点击数:

关于《泽普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压实临街主体责任,改善人居环境,夯实文明城市创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基础,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容秩序管理技术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泽普县实际,我单位起草了《泽普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稿全文

《泽普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草案)》(详见附件)。

二、征求意见时间

自2026年10月12日至2026年10月20日(7个工作日)。

三、意见反馈方式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话反馈:0998-8251036

2.信函反馈:邮寄至泽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大队办公室,地址:泽普县建设路002号,邮编:844800。

3.电子邮件:3826093674@qq.com

 

 

附件1:《泽普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草案)》;

附件2:《泽普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草案)》意见反馈表。

 

 

泽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0月12日

 

 

 

 

 

 

 

 

 

 

 

 

 

 

 

附件1

泽普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践行人民城市理念,争创国家级文明县城,构建多方参与城市共治体系,提升泽普县城市精细化治理水平,营造整洁、优美、有序的城乡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容秩序管理技术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泽普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泽普县行政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场所周边一定区域的市容市貌管理。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为:包卫生干净、包容貌整洁、包环境有序。

第三条 本县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原则,健全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度,构建政府组织领导、专业单位履责、“门前三包”责任人共治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县“门前三包”管理相关工作。将“门前三包”责任落实纳入各乡镇(场)、相关部门绩效考核。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协调“门前三包”制度常态化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场)制作“门前三包”责任书文本;组织制定“门前三包”管理相关政策、标准与指导意见。

各乡镇(场)负责明确本辖区责任人、责任区划分;组织开展“门前三包”责任书签订;开展日常巡查劝导。县城区域由泽普镇人民政府履行上述职责。

公安、交通、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各专业单位责任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各专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责任:

(一)清扫保洁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对作业区域定时清扫,及时保洁;

(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应当配置必要的管理维护人员,负责车辆调度、停放秩序管理和损坏废弃车辆回收,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和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车辆;

(三)开展快递、外卖等服务活动的快递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其他相关经营者,应当监督从业人员规范停放车辆;

(四)承担城市公共设施运行维护责任的单位应当加强对护栏、路灯、公交站牌等城市公共设施的巡查养护;

(五)园林绿化养护等其他专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本县要求履行相关责任。

第三章 责任人和责任范围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和责任范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负责其临街出入口建筑物、构筑物外沿的房基线至人行道路缘石区域;

(二)商铺、门店、商场、夜市、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单位、经营个人,负责其临街出入口建筑物、构筑物外沿的房基线至人行道路缘石区域;

(三)车站等交通场站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场站出入口建筑物、构筑物向外延伸的一定范围;

(四)公园、景区、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该公共场所区域外侧至人行道路缘石区域;

(五)建设工地的施工单位或者待建地块的建设单位,负责其管理、使用区域外侧至人行道路缘石区域;

(六)无路缘石地段延伸至道路边线;左右界限至相邻商户、单位分界处。

上述单位、个人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受托单位为责任人。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本县“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划分工作导则。各乡镇(场)结合本辖区内实际情况,具体确定“门前三包”责任人的责任范围。责任范围不明确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各乡镇(场)确定。

第四章 “门前三包”责任内容

第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从卫生干净、容貌整洁、环境有序三方面履行下列日常维护责任:

(一)包卫生干净。

1.及时清除垃圾、废弃物、积水、污水、污迹;

2.及时清除影响通行的积雪残冰;

3.依法分类投放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垃圾。

(二)包容貌整洁。

1.维护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的整洁、完好;

2.施工场所按照规定设置围挡;

3.不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

(三)包环境有序。

1.不违规店外经营、堆物堆料;

2.不擅自设置地锁、栏杆、石墩等设施;

3.不违规停放车辆。

责任人对“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他人影响环境卫生、城市容貌和环境秩序等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向各乡镇(场)或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

第九条 各乡镇(场)负责向“门前三包”责任人发放、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责任公示牌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责任人名称;

(二)责任范围四至,并附简明、清楚的示意图;

(三)责任内容;

(四)对劝阻无效的报告渠道,明确具体联系方式,并保持动态更新。

第五章 共治、考核与监督

第十条 本县鼓励“门前三包”责任人通过议事协商等形式,提升区域“门前三包”责任履行能力;鼓励各乡镇(场)加强“门前三包”责任制与居(村)民自治、网格化管理、志愿服务等机制的协调配合,综合提升共治效能。

第十一条 本县推动建立便捷高效的监督渠道,为“门前三包”责任人有效履行责任、群众参与监督提供支撑。

第十二条 本县将“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市容考评、商户信用评价、文明单位评选重要依据。“门前三包”责任人履行责任成绩显著的,各乡镇(场)可以结合实际予以通报表扬或奖励。

第十三条 住建、交通、市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单位和个人影响环境卫生、城市容貌和环境秩序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泽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泽普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草案)》意见反馈表

 

序号

草案条款

修改建议

修改理由

意见提出人 / 单位

联系方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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