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食品生产经营者:
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消除过期食品带来的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经营、使用过期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与身体健康,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按照自治区食安委安排部署,泽普县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过期食品专项整治,现就规范过期食品管理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守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超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全程管控
采购环节: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
贮存环节: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
定期清理: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建立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进货查验、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食品管理等制度。
三、完善闭环处置,阻断回流渠道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过期食品登记、退回、处置台账,如实记录过期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回收过期食品的企业应建立过期食品回收、处置台账,对食品的名称、规格、批次、数量、退回原因、退回日期、经销商名称、入库时间及存放位置、销毁时间、销毁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
四、开展自查自纠,消除风险隐患
自本告诫书发布之日起,请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照法律法规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规范食品经营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形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同时,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将依法依规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特此告诫。
泽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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