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传承弘扬烈士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烈士、教育后人的红色阵地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泽普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予以公布: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地址:泽普县阿依库勒乡13 村
保护单位:泽普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护范围:烈士纪念设施四周铁栅栏围墙以内封闭区域(含5米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面积为2883.34平方米。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泽普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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