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纪要(6.27)

来源:泽普县政府办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06月27日 点击数:

2023年6月27日,县委副书记、县长阿迪力江·马木提同志主持召开了泽普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

研究了泽普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价格调整的事项。

会议指出,农村饮水安全关乎农村群众切身利益。为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故带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了《应急预案》,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和群众正常生产生活。

会议指出,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泽普实际,在充分征求相关单位和法律顾问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泽普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对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议指出,随着国家和自治区对环境整治及防治污染工作要求和标准的不断提高,我县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能力等短板日益凸显,现行垃圾处理收费远远无法满足当前垃圾处理运营成本。为促进我县城镇垃圾处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县发改委聘请第三方公司对城镇生活垃圾清运成本进行了监审,并组织召开了泽普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价格调整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居民住宅用户随用水征收,1元/立方米;餐饮业每平米垃圾处理费1.59元/月;工商业用户一类,每平方米垃圾处理费为0.8元/月;工商业用户二类,每平方米垃圾处理费为0.66元/月;有独立垃圾船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垃圾处理费每吨140元,无独立垃圾船的,每平方米垃圾处理费为0.59元/月;建筑类垃圾由垃圾产出单位与城镇垃圾处理管理单位协商收费;装修垃圾由垃圾产出者自行运送至垃圾中转站,按95元/吨计收;装修垃圾由城镇垃圾处理管理单位清运,按200元/车次计收;餐饮类临时摊位1元/摊·天;非餐饮类临时摊位0.5元/摊·天;城镇区域外生活垃圾95元/吨。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