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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并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已失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年02月23日 点击数:

关于转发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并废止

有关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制定出台了《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新发改项目[2018]741号)。为进一步规范做好招投标活动,切实依法加强招投标工作管理,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贯彻落实。同时,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废止《泽普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审批程序》(泽政办发[2012134号)、《泽普县政府采购审批程序》(泽政办发[2012135号)及《泽普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评标标准》(泽政办发[2014]15号)等三个文件,即日生效。并由发改委、住建局、财政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组织各乡镇场、各部门及项目执行单位开展招投标及采购管理业务培训,确保我县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运行。

附件:

1、《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执行关于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新发改项目[2018]741号);

2、《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3、《泽普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审批程序》(泽政办发[2012134号);

4、《泽普县政府采购审批程序》(泽政办发[2012135号);

5、《泽普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评标标准》(泽政办发[2014]15号)。

 

                

泽普县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3


附件1:《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执行关于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新发改项目[2018]741号).rar.rar
附件2:《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rar.rar
附件3: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审批程序》的通知(9.3).doc.doc
附件4:关于印发《泽普县政府采购审批程序》的通知.doc.doc
附件5:关于印发《泽普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评标标准》的通知.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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