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泽普县政府采购审批程序》的通知(已失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12年08月23日 点击数:

关于印发《泽普县政府采购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采购程序,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自治区、地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将《泽普县政府采购审批程序》印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泽普县政府采购审批程序

(草案)

 

一、政府采购范围

1、本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中央专款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的项目时,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2、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物品、工程、服务等,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采购人因特殊原因,确需按分散采购形式采购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采购人方可实施采购。未列入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3、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中心等部门必须加强协调配合,在规定时间完成采购工作。

4、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物品、工程、服务等,货物类同类项目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工程类同类项目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服务类同类项目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应当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政府采购。低于以上限额标准的可采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集中采购项目,如有特殊情况需采取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采购人方可实施采购。未列入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5、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标注“*”号的项目,属政府协议定点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项目时,应严格按照喀什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喀财购〔201010号)有关规定执行。

6、采购限额(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必须按照公开招标的要求,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县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受委托的采购机构要按照确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招投标等采购事宜。因特殊情况采购人需委托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采购人方可实施采购,原则上要选择在喀什地区范围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在本地区开标,特殊情况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政府采购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政府采购有六种方式:

1、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公告日期不得少于20天。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邀请招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采用邀请招标: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采用单一来源: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5、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无论采取哪种采购方式,采购现场必须邀请监督部门参加。

三、政府采购审批程序

1、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明确采购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县级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中央专项资金,自治区专项资金,对口援助资金等),凡是资金来源不明确的一律不得进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实行管办分离,县采购办负责审批采购方式,县采购中心受采购办(集中采购)、采购人(分散采购)委托实施采购。

2、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先填报泽普县政府采购审批表(以下简称采购审批表),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盖章后,报采购办、财政局、主管县领导、分管县领导审批,采购人必须按采购审批表上批复的政府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先填报采购审批表,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盖章后,报采购办、财政局审批,最后采购人以红头文件形式向县人民政府请示并附采购审批表,待县人民政府下达正式批复后,采购人再按批复的政府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3、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中心等部门必须加强协调配合,在规定时间完成采购工作。

4、县监察局、审计局对政府采购过程实行监督。

5、政府采购结束后采购人应当及时组织技术专家、工商、质检等部门对采购货物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报告。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时还应当邀请纪检监察、检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参加。

6、政府采购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采购实施情况。

附:泽普县政府采购审批表

 

 

 

 

 

 

 

 

 

 

 

 

 

主题词:经济管理 程序 政府采购 通知

—————————————————————————

  泽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823日印发

—————————————————————————

共印:汉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