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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B1398305/2026-00104 公开信息来源 泽普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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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泽普县城镇供水和农村供水价格政策解读

来源:泽普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01日 点击数:

一、为何调整城镇供水和农村供水价格

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水农202647)、《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县城乡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城乡供水服务收费行为,有效化解城乡供水服务价格矛盾,切实保障用水户和供水企业合法权益,建立“质价相符”的供水服务与价格体系,推动我县城乡供水服务行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经泽普县住建局和水利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由我委开展了城乡供水价格调整工作。

二、城镇供水水价调整方案主要内容

(一)城镇供水价格分类

按照《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规定,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1.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日常生活用水。

2.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托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3.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洗浴用水等。

以上未包括的行业用水划分,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4.收费标准。按照“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定价思路 ,采取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方式,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城镇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在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周边县(市)供水价格等因素的基础上,拟定价格如下:

分类

分项

价格

(元/m³)

居民生活用水

城镇居民住宅家庭日常生活用水

2.36

非居民用水

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3.12

市政用水(环卫、绿化)、消防用水等

1.34

特种用水

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洗浴等高耗水行业用水

9.24

注:1.根据《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城镇公共供水地表水税额标准为0.06/立方米,地下水税额标准为0.12/立方米泽普县城镇供水水源水,以上水价均包含地水水资源税0.06/立方米。

2.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敬老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助餐点、乡()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殡葬服务场所)、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3.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新发改价2020546号)文件规定进一步拉大特种用水与非居民用水的价差,二者比价原则上不低于3:1

4.以上未包括的行业用水划分,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二)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1)实施范围。阶梯式水价执行范围为城镇管网供水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镇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居民合表除外)为单位,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养老院等),暂按第一档阶梯水价执行。

2)实行三级阶梯水价。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1:1.5:3的比例执行。参照《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文件,水量按《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2.6立方米/人/月确定。以居民宅为单位,家庭户均人口为4人,对超过户均人口数量的家庭可按相关证明或供水单位核查结果相应增加用水量。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中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按年度累计用水量计算,划分执行不同阶梯水价。具体如下: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表(元/立方米)

档次

水量标准

收费标准

供水价格

第一档

基本水量

4×2.6m³=10.4m³

按规定价格执行

2.30+0.06=2.36

第二档

超出基本水量至两倍期间水量

10.4m³<月用水量≤20.8m³

按基础价1.5倍执行

2.30×1.5+0.06=3.51

第三档

超过2倍基本水量的用水量

20.8m³<月用水量

按基础价3倍执行

2.30×3+0.06=6.96

3.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规定:城镇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水量分为四档: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价格;二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三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及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四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及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并可采取限供或停供等措施。各地在设置定额和计划用水量时,可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新政办发〔2007〕105号)确定用水量分级标准。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具体如下:

市政用水以外非居民用水超定额水价表(元/立方米)

档次

水量标准

收费标准

供水价格

第一档

基本水量

按规定价格执行

3.06+0.06=3.12

第二档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

按基础价2倍执行

3.06×2+0.06=6.18

第三档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

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

按基础价3倍执行

3.06×3+0.06=9.24

第四档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及以上(含40%

按基础价4倍执行

3.06×4+0.06=12.3

市政用水超定额水价表(元/立方米)

档次

水量标准

收费标准

供水价格

第一档

基本水量

按规定价格执行

1.28+0.06=1.34

第二档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

按基础价2倍执行

1.28×2+0.06=2.62

第三档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

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

按基础价3倍执行

1.28×3+0.06=3.9

第四档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及以上(含40%

按基础价4倍执行

1.28×4+0.06=5.18

特种用水超定额水价表(元/立方米)

档次

水量标准

收费标准

供水价格

第一档

基本水量

按规定价格执行

9.18+0.06=9.24

第二档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

按基础价2倍执行

9.18×2+0.06=18.42

第三档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

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

按基础价3倍执行

9.18×3+0.06=27.6

第四档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及以上(含40%

按基础价4倍执行

9.18×4+0.06=36.78

    (三)收费范围:泽普镇和奎依巴格镇。

三、农村供水水价调整内容

(一)农村供水分类

根据《喀什地区农业农村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喀署办发〔202055号)要求,按照补偿成本、合理受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农村供水价格分为三类。

1.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农村居民直接饮用、做饭、洗澡洗衣、冲厕等日常生活所需用水及散养牲畜等用水)

2.非居民生活用水(除农村生活用水、村委会、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特种用水外的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公共事业用水等其他用水)

3.特种用水(饮料生产、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用水)

(二)农村供水价格

1.供水分类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定价思路 ,采取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方式,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农村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在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周边县(市)农村供水价格等因素的基础上,拟定价格如下:

分类

分项

价格

(元/m³)

居民生活用水

农村居民住宅家庭日常生活用水及散养牲畜等用水

2.30

非居民用水

农村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3.31

乡镇公共事业用水(环卫、绿化)、消防用水等

1.4

特种用水

饮料生产、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用水

9.87

注:1.根据《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农村人口生活用水地表水税额标准为0.03/立方米,地下水税额标准为0.05/立方米。我县农村供水水源水,以上水价均包含地水水资源税0.03/立方米。

2.村委会、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等公益性非盈利机构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殡葬服务场所)、村级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3.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新发改2020546号)文件规定进一步拉大特种用水与非居民用水的价差,缺水地区二者比价原则上不低于3:1

2.实行农村居民阶梯水价。

按照《喀什地区农业农村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喀署办发〔202055号)要求,泽普县农村供水阶梯式水价分为三档:第一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执行;第二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第三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农村居民阶梯水价执行范围为农村管网供水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农村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一个户籍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户籍的,以供水单位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居民合表用户除外)为单位。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含村委会、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等公益性非盈利机构),暂不实行居民阶梯水价。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按第一档水价水平确定居民阶梯水价的分档水量人畜综合定额2.6立方米//月。第一档水量为基本水量以内用水量,第二档水量为基本水量和2倍基本水量之间用水量,第三档水量为超出2倍基本水量用水量各档水量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家庭户均人口数为5人,对超过户均人口数的家庭,可按户籍证明或供水单位核查人口数量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1个水量基数。

居民用水阶梯水价表(元/立方米)

档次

水量标准

收费标准

供水价格

第一档

基本水量以内水量

4×2.6m³=10.4m³

按规定价格执行

2.27+0.03=2.30

第二档

超出基本水量至两倍期间水量

10.4m³<月用水量≤20.8m³

按基础价1.5倍执行

2.27×1.5+0.03=3.435

第三档

超过2倍基本水量的用水量

20.8m³<月用水量

按基础价2倍执行

2.27×2+0.03=4.57

3.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规定:农村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水量分为四档: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价格;二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三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及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四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及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并可采取限供或停供等措施。定额水量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新政办发〔2007〕105号),由农村供水主管部门确定用水量分级标准。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三)收费范围:泽普镇和奎依巴格镇以外的乡。

、什么时候开展执行?

城镇供水价格从自202661日起收费执行。由于农村供水未完全更换完水表,农村供水价格自202671日起收费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调整泽普县城镇供水及农村供水价格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泽普县城镇供水和农村供水收费标准的通知

泽普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5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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