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泽普县地方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2021年2月15日第三次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4号)规定,结合泽普县实际,制定《泽普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及必要性
制定本《办法》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县行政区域内储备粮管理,规范储备粮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监督管理等工作,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本县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二、制定政策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2021年2月15日第三次修订);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3、《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加强粮食储备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喀署办〔2020〕65号)。
三、制定过程
2021年11月25日泽普县发改委在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加强粮食储备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喀署办〔2020〕65号)文件草拟了《办法》;经过书面征求泽普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并针对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沟通和修改,后将《办法》(送审稿)送泽普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和泽普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反馈的8条意见,泽普县发改委及时进行研究,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进行了完善和修改。12月21日,泽普县发改委将《办法》提交泽普县人民政府,经2021年12月30日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印发。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部门、企业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小麦、成品粮和食用油。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45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第十一条;
第二章计划:第十二至第十七条;
第三章储存:第十八至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轮换:第二十五至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动用:第三十至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五至第四十条;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至第四十四条;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四十六条。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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