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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上半年对泽普县企业处罚案件公示

来源:泽普县生态环境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22日 点击数:

序号

处罚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类型

法律依据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编号

处罚金额

1

泽普县宏大石化有限公司依克苏乡加油站

91653124MA79KMJU3F

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

喀地环泽罚〔2024〕1号

2.72万元

2

泽普县旭东木材加工厂

92653124MA77TGY63P

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

喀地环泽罚〔2024〕2号

2万元

3

新疆闽融商贸有限公司

泽普加油站

91653124731827116F

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

喀地环泽罚〔2024〕3号

2.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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