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5日上午12时40分许(以下简称“8·25”),在G219线恰热克至叶城公路建设项目***标段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泽普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总工会等部门业务骨干为成员的G219线恰热克至叶城公路建设项目***标段“8·2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同步邀请县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询问谈话、调查取证、技术分析、专家论证和综合研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G219线恰热克至叶城公路建设项目***标段“8·2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喀什***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1*********6T,成立日期:20**年**月**日,法定代表人:张某,营业期限:长期,注册资本:壹亿元整,类型:****公司(国有独资),登记机关: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日期:20**年**月**日,经营范围有工程管理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建设工程监理、公路管理与养护、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等项目。
2.总承包单位:****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840,成立于19**年**月**日,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晋)JZ安许证字〔20**〕***81,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
3.施工单位:新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0*********3M,成立于20**年**月**日,法定代表人为王某,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新)JZ安许证字〔20**〕***506,具备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
4.监理单位:陕西****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75,成立于19**年**月**日,法定代表人张某,经营范围包括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等,取得公路工程甲级资质(证书编号:交监公甲第1**-2***号),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的监理业务。
(二)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1.鲜某(死亡人员),男,汉族,出生年月: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2*************52,户籍地址:四川省南充市****24号,职业:无业,新疆****公司项目实施现场负责人何**亲属。
2.陈某,男,汉族,出生年月: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2*************50,户籍地址:四川省南充市****39号,职业:新疆****公司聘用装载机驾驶员。
(三)工程发包、承包及分包情况
2022年8月9日,喀什地区****局与喀什****公司签订《喀什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协议书》,将G219线恰热克至叶城公路建设项目委托给喀什****公司实施建设管理。
2023年2月28日,喀什****公司与****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G219线恰热克至叶城公路建设项目****标段建设项目发包给****公司。
20**年**月**日,****公司G219线恰热克至叶城公路建设项目***标段项目经理部与新疆****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20**年**月**日,****公司G219线恰热克至叶城公路建设项目***标段项目经理部与新疆****公司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和《安全包保责任书》,将G219线恰热克至叶城公路建设项目分包给新疆****公司。
20**年**月**日,****公司G219线恰热克至叶城公路建设项目***标段项目经理部与陕西****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25日上午12时40分许,鲜某(身份证号:512************352,新疆****公司项目实施现场负责人何某亲属,于2024年8月左右来工地探亲)在工地闲转,私自进入G219线恰热克至叶城公路建设项目****标段项目正常开展拌合作业的水稳拌合站区域内,拌合站装载机在固定的区域进行砂石料装运作业,由于鲜某进入装载机装运作业范围后方,装载机驾驶员陈某(身份证号码:512************350)未能及时发现鲜某,倒车时致使鲜某被当场碾压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装载机驾驶员陈某立即给新疆****公司项目实施现场负责人何某打电话汇报,何某到现场时发现鲜某已无生命迹象,立即拨打报警电话;2024年**月**日,泽普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人员进行了尸体检验,并于8月**日出具了《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泽)公(刑)鉴(尸)字【20**】第**号〕。
(三)事故信息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新疆****公司项目实施现场负责人何**于12时46分左右拨打报警电话报告事故情况,县公安局接警后,到现场进行初步核查,于13时03分将事故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并通报给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县政府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第一时间将事故信息报告地委、行署;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信息后,于13时44分左右将事故情况报告地区应急管理局,13时49分通过党政信息网将事故情况书面报送地区应急管理局,同时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相关人员赶到事故现场,14时左右该公司相关人员在现场将事故情况报告县应急管理局。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造成鲜某死亡,现场无设备损坏,新疆****公司项目实施现场负责人何某与死者家属协商,达成一次性赔偿鲜某家属80万元的赔偿协议,其家属完全同意并愿意接受赔偿,并与何某签订《谅解协议书》,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新31工09***装载机操作员陈某不具备上岗条件无证操作装载机,安全意识薄弱,缺乏安全观念,倒车过程中疏于观察,未及时发现在装载机后方的鲜某,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鲜某,由于其精神失常,身体欠佳,听力下降,不时会无症状晕倒,事发当日在看护人员不在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其它危险作业区域,未注意避让作业车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新疆****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不细致,没有及时发现处置装载机驾驶员无证操作的安全隐患,现场作业安全管理人员缺失,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差,现场警示标志缺失,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陕西****公司。作为G219线恰热克至叶城公路建设项目第****标段项目监理单位,存在安全监理不够全面、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新疆****公司存在的作业现场警示标志缺失、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安全隐患,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企业主要问题
(一)新疆****公司。安全发展的理念树的不牢,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不细致,未排查装载机的安全隐患,装载机逾期未检验,现场作业安全管理混乱,无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对水稳拌合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管,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聘用无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现场警示标志缺失。
(二)陕西****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不严格,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发现水稳拌合站潜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三)喀什****公司。作为G219线恰热克至叶城公路建设项目****标段项目建设单位,对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不到位,失察漏管,导致相关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严格最终酿成事故。
六、有关部门履职情况
喀什地区****局,作为G219线恰热克至叶城公路建设项目***标段项目的行业监管部门,能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定期对项目各参建单位日常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基本履行了行业监管责任。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人员
鲜某,私自违规进入其它危险作业区域,未注意避让车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二)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陈某,新疆****公司新31工09***装载机聘用驾驶员,建议由泽普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刘某,****公司G219线恰热克至叶城公路建设项目****标段项目经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履行了法定的合同分包,将G219线恰热克至叶城公路建设项目****标段项目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新疆****公司,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了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基本上履行了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3.王某,新疆****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法定安全工作职责不到位,建议由泽普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王某给予行政处罚。
4.李某,陕西****公司总监代表,建议由泽普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总监代表李某进行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新疆****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泽普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新疆****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2.****公司G219线恰热克至叶城公路建设项目****标段项目经理部,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有关规定,履行了法定的合同分包,将G219线恰热克至叶城公路建设项目****标段项目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新疆****公司,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了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定期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事故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基本履行了安全生产职责,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3.陕西****公司,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泽普县交通运输局对陕西****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4.喀什****公司,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泽普县交通运输局对喀什****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八、整改措施
G219线恰热克至叶城公路建设项目***标段“8.2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新疆****公司等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落实“四不放过”原则,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切实做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和建议: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要切实树牢安全发展的理念,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发生事故时必须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喀什****公司作为G219线恰热克至叶城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各承包方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各参建方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各项建设项目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三)****公司作要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进一步将安全生产工作抓严、抓细、抓实,采取措施切实强化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督促分包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出现只注重签订安全协议而忽视督促安全责任落实、以包代管、一包了之的情况。
(四)新疆****公司要举一反三,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作业现场监督检查,完善现场安全生产警示标牌,扎实做好作业前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在危险作业场所要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督管理,严格落实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督促要求员工按操作规程作业,确保施工安全。
(五)陕西****公司要举一反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等规定实施监理,依法严格履行监理职责,认真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监理,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确保和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切实发挥施工现场监理管控作用。
(六)****部门要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加大安全执法检查频次和深度,依法严厉打击交通工程施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要督促工程建设、工程监理、施工总承包等各参建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压实各参建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行业监管防线。
G219线恰热克至叶城公路建设项目QRGL-3标段
“8·2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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