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喀什地区纺织服装和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09月21日 点击数:

根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05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关于对喀什地区纺织服装、电子产品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带动就业政策研究意见的函》(新财建〔2019〕391号)文件精神,为落实好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电子装配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稳就业、稳增收,实现“以业管人、以业稳人、以业增收、以业脱贫”的目标。结合喀什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实施范围

(一)纺织服装企业

1.在喀什地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的生产棉纺织(含粘胶)、麻纺织、服装、家纺、针织、化纤、毛纺织、丝织、产业用纺织品等产品的企业。为服装、针织、家纺产业配套,并在喀什地区依法登记注册,从事拉链、纽扣、辅料等服饰类供应链生产企业,同等享受岗前培训、一次性新增就业、产品运费、电费、人才引进、社会保险等补贴政策。

2.在自治区纺织服装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独立核算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

3.企业正式在册,缴纳社保职工人数不少于20人(含),且新疆籍员工不得低于50%。

(二)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

1.在喀什地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的电子装配、鞋业、假发、玩具、箱包、帽子、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下同)。

2.在自治区纺织服装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独立核算的生产企业。

3.企业稳定就业人数在50人(含)以上,其中20人(含)以上按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资金来源

(一)纺织服装企业补贴从纺织服装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电子装配、鞋业、假发、玩具、箱包、帽子、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企业补贴从南疆四地州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政策补贴内容、标准及申领程序

(一)岗前培训补贴

1.补贴标准。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补贴每人2400元,分5个月拨付,每个月480元。

2.提交资料。(1)企业岗前培训补贴审核表;(2)培训计划;(3)培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4)劳动合同复印件;(5)企业发放员工工资银行流水清单,上月缴纳不少于20人的社会保险费凭证。

3.申领程序。岗前培训补贴按照“招工即补”要求,从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通过自治区职业培训系统开班审批之日起,企业按规定报当地县市人社部门初审,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4.计发办法。第1-5月员工工资收入:稳岗工资(800元/月)+平均计件工资,合计不低于1000元,并将上月员工收入情况作为本月补贴资金审核依据,按达到最低工资收入人数给予补贴(收入标准按每月26天满勤,每天8小时应发工资标准计算。因缺勤实发工资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倒算出应发工资标准,达标的也可给予补贴。下同)。每月5日前要将员工上月工资发放到位,6日开始申领培训补贴,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发放到位。

(二)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

1.补贴标准。企业吸纳新疆籍人员就业,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2017年1月1日以来在企业就业目前仍在岗的新疆籍员工,对企业一次性补足未满每人5000元的差额部分补贴。2019年1月1日以来在企业就业目前仍在岗的新疆籍员工,按照第一次满3个月1000元、第二次满6个月1000元、第三次满9个月2000元、第四次满1年1000元的标准分四次拨付。

2.提交资料。(1)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资金审核表;(2)符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条件人员花名册;(3)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4)企业发放员工工资银行流水清单、缴纳不少于20人的社会保险费凭证;(5)享受就业补贴员工数保持稳定就业3年的承诺书。

3.申领程序。企业按规定报当地县市人社部门初审,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为简化补贴操作程序,补足2017年1月1日以来未满每人5000元差额部分补贴的,不再审核、不再追溯在岗员工的工资标准。

4.计发办法。新录用员工第6-9个月企业员工工资收入稳岗工资(600元/月)+平均计件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第10-12个月企业员工工资收入稳岗工资(330元/月)+平均计件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将企业员工三个月收入情况作为本次补贴资金审核依据,按达到最低工资收入人数给予补贴。

(三)纺织服装企业人才引进补贴

1.补贴标准。纺织服装企业引进的疆内外中高级管理人员(含生产、营销、技术、培训等负责人)及核心技术岗位技术技能骨干型人才,每50名员工1名人才引进名额,按照5万元/人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名引进人才只能对应1个企业进行申报。

2.提交资料。(1)纺织服装企业人才引进专项补贴资金审核表;(2)引进人才身份证复印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3)企业出具的引进人才来源、现任职岗位、引进人才在本企业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的证明材料,由纺织服装协会制定标准,予以认定。

3.申领程序。按照即申领即审核拨付的要求,企业按规定报当地县市人社部门初审,同级财政、工信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

(四)运费和电费补贴

1.补贴范围。(1)喀什地区纺织企业生产并销售出疆的纱线类产品和织布类产品(包括梭织、针织本色坯布、色织布)的运费补贴;(2)喀什地区服装企业生产并销售出疆的服装、巾被类、家用套件类、毯类(地毯)、袜类、手套类以及产业用纺织品等终端产品运费补贴;(3)喀什地区纺织服装企业生产用电补贴;(4)喀什地区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假发、箱包、帽子、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运费、电费;(5)服装服饰及电子组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属配套产品供应链生产企业。

2.补贴内容和标准。(1)棉纱运费补贴。喀什地区纺织企业生产并销售出疆的32支(含)以上纱线类产品每吨补贴运费800元;32支以下每吨补贴720元;60支以上每吨补贴880元;(2)织布类产品运费补贴。织布类产品(包括梭织、针织本色坯布、色织布)运输出疆每吨补贴1000元;(3)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出疆运费补贴,按出疆产品销售额的4%给予运费补贴;(4)纺织服装电费补贴。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0.35元/千瓦时为起点,对差额电价部分按照0.03元/千瓦时给予补贴。(5)劳动密集型运费补贴。根据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假发、箱包、帽子、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产品运输销售特点,按照产品运输出疆实际发生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费用的50%比例给予运费补贴。对通过国内航空运输的消费电子产品所产生的运费折算成同等距离的公路运输费用,并按公路运输费用的50%给予补贴。(6)劳动密集型电费补贴。落实低电价和财政补贴政策,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0.35元/千瓦时为起点,对差额电价部分按照0.03元/千瓦时给予补贴。

3.提交资料。(1)纱线运输补贴以实际发生数量为准。申报企业需提供运输发票、码单、磅单等证明材料,由各县市审核后拨付;(2)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运费补贴以销售发票金额为依据。(3)劳动密集型企业产品运输补贴以运输发票的实际金额进行补贴,运输发票需注明运输目的地。(4)电费补贴。以电力部门开具的收费发票为依据,按实际使用电量补贴。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不予补贴。

4.申领程序。企业按规定报当地县市工信部门初审,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

(五)新增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标准。(1)纺织服装企业新增就业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其中: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之和的50%给予补贴;服装、家纺、针织、地毯、产业用纺织品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之和给予全额补贴。(2)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假发、箱包、帽子、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用工1年以上的,按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之和全额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2.提交资料。(1)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2)符合享受社会保险条件的人员花名册;(3)新招录人员身份证复印件;(4)新招录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领程序。实现“先缴后补”,按月或季申领结算。企业按规定报当地县市人社部门审核基本资料,社保经办机构核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纺织服装信贷风险补偿基金

加快纺织服装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简称“银纺贷”)支持织布、服装、针织、家纺、产业用纺织品等企业的审批速度,并临时扩大到棉纺企业,简化审批环节,着力解决纺织服装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1.申报条件。(1)符合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发展规划中的相关要求,属于织造、服装、针织、家用纺织品、产业用纺织品、地毯刺绣、毛纺织、麻纺织等劳动密集型纺织服装地方中小微企业。(2)企业自有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下,正式在册、缴纳社保职工人数20人(含)以上,且新疆籍员工比例不得低于50%。(3)在疆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因经营场所变更、产业转移而新注册成立的企业可计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原企业经营年限)且有明确订单,有稳定现金流,但不涉足房地产、民间借贷等投机领域,信用记录良好,无违规违法和其他不良记录。

2.提交资料。(1)“银纺贷”企业申请表;(2)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支持企业信息汇总表。

3.申报程序。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每年向所在县市工信部门申请纳入基金支持企业名单,地区纺织服装就业领导小组审定后汇总上报自治区工信厅。按照自治区要求,自治区工信厅会同财政厅、金融局共同审核后列入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支持企业名单名录。申请贷款企业列入支持企业名单名录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工信厅、金融局共同向合作银行推荐,合作银行按照本行贷款程序对申请贷款企业进行独立审查审批,放宽审批条件(具体条件由合作银行制定)。对无法获得贷款的企业,合作银行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工信厅、金融局反馈意见。

基金贷款出现风险90天后,启动风险补偿程序。对追回违约企业的资产资金按比例归还基金和银行。对银行承担的贷款损失部分,积极协助贷款银行提供证明材料和手续,加快损失类贷款核销,支持基金持续健康发展。

(七)提前预支补贴资金积极组织个别有订单合同但受到国际贸易影响的企业进行申报,由企业提出申请,县市审核、地区审定基础上,报自治区工信部门认定后,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前预支企业应享受的岗前培训、社保、运费、电费等政策性补贴资金,解决企业资金紧张问题,稳住现有员工。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县市纺织服装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切实担负审核、拨付各项补贴资金的主体责任,各县市发改、工信、财政、人社、商务等相关部门要按资金有关办法要求,确保各项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企业。地区纺织服装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发改、工信、财政、人社、商务等部门按季度督查和公布各县市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拨付进度缓慢的县市予以通报批评,并暂缓拨付下一批资金。

(二)优化经办程序。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工作流程,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应用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就业信息系统,用工单位信息、用工信息、劳动合同、月考勤表、月工资表等全部录入系统管理,员工工资全部通过社会保障卡打卡发放,并作为就业补助资金拨付的审核依据;各项补贴资金申请,实行“一次审批、全期畅通”,同一政策初次申请时审核相关资料,之后在政策享受期内,如相关情况和材料未发生变化,不得要求重复提供证明材料。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负责办理,从企业申报到补贴发放到位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严格工时指导价和清出机制。由工信部门牵头,制定纺织服装、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同工种的工时指导价,依据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劳动生产率确定最低工时价格标准。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动法》,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对企业和员工实行优胜劣汰、双向选择机制,员工持续务工一年以上,80%员工收入尚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予以清出;员工持续务工一年以上,无法达到最低工时工资标准的,企业可以对员工予以辞退。随着员工劳动熟练度提升,企业要建立薪酬逐年递增机制。

(四)做好企业备案核准。地区工信部门要及时做好纺织服装、电子装配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在自治区纺就办备案核准,对符合银纺贷条件的企业和个别受到国际贸易影响需提前预支应享受的政策性补贴资金的,要及时核准上报自治区纺就办。

(五)加强政策培训和宣传。由地区人社部门牵头,联合地区工信、财政等部门对各县市相关部门领导、经办人员进行政策培训。由工信部门牵头,联合纺织服装协会,组织召开纺织服装、电子装配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政策培训会,开展政策解读、政策宣传。

(六)推进企业提质增效。各县市在保障本办法规定的稳岗工资前提下,可以灵活确定最低工资收入,同时要确保培训补贴、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当年度拨付到位。鼓励县市将就业补助资金(援疆自筹)参照计件工资,以员工奖金的形式发放,进一步提升劳动力就业内生动力和生产效率。鼓励各县市乡村生产车间、合作社等成立合作联社,提升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七)其他事项。对2018年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的使用参照此办法执行。现有政策与此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暂定于2020年12月31日,已有明确时间期限除外;本《办法》由地区工信、人社、财政部门按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地区财政部门另制定监督管理办法。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