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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普县版权作品登记倡议书

来源:泽普县新闻出版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01月24日 点击数:

泽普县社会各界、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广大文艺工作创作者,广大居民群众:
为保护创新理念,激励作品创作,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营造尊重知识、尊重创造、鼓励创新的社会氛围。在此,我们向泽普县社会各界发出倡议,请您积极主动为您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
开展作品版权登记,是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作品一旦完成,无论出版与否,作者都享受版权(著作权),作品登记采取自愿原则。由于在实践中通常会出现权利状况难以判断、权利状态不够清晰的问题,不利于权利人保护和行使权力,所以应进行版权登记。一是作品版权登记能够帮助著作权人确定和明确著作权的归属,避免著作权纠纷;二是作品版权登记在著作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三是作品版权登记在授权时,登记的内容可以作为拥有权力的证明,有利于版权交易的进行。
共建保护版权意识屏障,激发创新、释放潜能,推动形成“人人尊重版权、人人保护版权、人人从版权保护中受益”的良好氛围。
联系电话:13070046008
泽普县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24年1月22
附件:
作品登记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可进行作品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均可申请登记:
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5.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6.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态、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7.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8.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9.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10.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12.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13.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实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14.其他作品:尚不包含在以上类别中,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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