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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泽普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价格调整的通知

来源:泽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08月24日 点击数:

县城区域内各单位(部门)、个体经营户及住户:

为全面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付费制度,促进我县环卫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泽普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泽普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价格调整的批复》(泽政复〔2023〕60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依据

泽普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泽普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价格调整的批复》(泽政复〔2023〕60号)文件。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

县城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普通住宅居民户、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等。

三、征收标准

严格执行泽普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泽普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价格调整的批复》(泽政复〔2023〕6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费。 

(一)居民住宅用户,随水费征收,1元/立方米(注:原水价=纯水费1.85元/立方米+污水费0.86元/立方米,合计2.71元/立方米;随水费征收水价=纯水费1.85元/立方米+污水费0.86元/立方米+垃圾处理费1元/立方米,合计水价3.71元/立方米);

(二)餐饮业,每平米垃圾处理费1.59元/月;

(三)工商业用户一类,每平方米垃圾处理费为0.8元/月;

(四)工商业用户二类,每平方米垃圾处理费为0.66元/月;

(五)有独立垃圾船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垃圾处理费为140元/吨;无独立垃圾船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每平方米垃圾处理费为0.59元/月;

(六)建筑类垃圾由垃圾产出单位与城镇垃圾处理管理单位协商收费;

(七)装修垃圾由垃圾产出者自行运送至垃圾中转站,按95元/吨计收;装修垃圾由城镇垃圾处理管理单位清运,按200元/车次计收;

(八)餐饮类临时摊位1元/摊/天;非餐饮类临时摊位0.5元/摊/天;

(九)城镇区域外生活垃圾95元/吨。

四、征收时间

2023年9月1日起

五、其他

(一)2023年9月1日起,物业公司不代收垃圾清运费。

(二)2023年1月1日-8月31日期间,已在物业公司缴纳一年垃圾清运费(每户每月6元)的居民,凭缴费收据在物业公司办理2023年9月-12月共4个月的垃圾清运费转明年物业费手续。

                            泽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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