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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提高泽普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 生活保障救助标准的通知》解读

来源:泽普县政府信息网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年04月19日 点击数:

印发关于《提高泽普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生活保障救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提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地区民政局、地区财政局《关于提高喀什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生活保障救助标准的通知》(喀地民字[2021]8号)文件要求,泽普县持续推进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标准。

二、主要内容

(一)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1、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从2020年的不低于500元/月提高至53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从2020年的不低于4100元/年提高至4440元/年。

2、城乡低保平均补助水平。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从2020年的不低于375元/月提高至不低于400元/月。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从2020年的不低于256元/月提高至不低于276元/月。

3、分类施保保障水平。城乡低保“四类人员(重病、重残、60岁及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根据救助家庭实际适当调高救助档次。

4、分档救助方法及补贴标准。严格按照低保对象家庭经济收入区间段进行分档,档次及补贴标准如下:

A档(全额):补贴标准为全额低保金,城市低保标准为53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为370元/人/月。

B档:城市低保家庭补贴标准统一为420元/人/月;农村低保家庭补贴标准统一为320元/人/月。

C档:城市低保家庭补贴标准统一为360元/人/月;农村低保家庭补贴标准统一为260元/人/月。

(二)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集中供养人员最低供养标准和分散供养人员供养标准。集中供养人员最低供养标准和分散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从2020年的不低于800元/月提高至85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2020年的集中供养不低于700元/月提高至800元/月,分散供养不低500元/月提高至550元/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自理、半自理、全护理

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从2020年的不低于100元/月、300元/月、500元/月提高至150元/月、350元/月、900元/月。

(三)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按照关于建立孤儿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精神,提高我县孤儿(包括受艾滋病病毒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每人每月125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950元标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督促落实。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标准,体现了党委、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关爱。各乡镇(场)要从完整准确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工作座谈会精神的高度和党史学习教育“为民办实事”的角度出发,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工作顺利完成。

(二)结合实际,科学确定救助标准。低保标准是低保认定的标准和确定分档救助额度的标准,补助水平是救助资金人均救助水平。各乡镇场要实事求是地核算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收入,确定分档救助资金,确保低保政策真正发挥作用。

(三)做好系统调试和提标资金补发工作。各乡镇(场)要提前做好低保提标后救助对象档次变化统计摸底工作,对档次发生变化的,对照分档救助家庭类别,加强入户核实,完成系统更新调试,做到提标和调档工作同步进行,系统调试有序跟进。

(四)多措并举,提高资金效能。各乡镇(场)要加强救助精准认定识别,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动态管理,确保精准施保。要杜绝挪用、截留、克扣等问题,确保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安全、高效执行。

四、执行时间

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五、重要意义

进一步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相关稿件:

政策文件-关于提高泽普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 生活保障救助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