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地址: 泽普县建设路02号院
负责人:逯宝东
联系方式:0998-8241079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节假日除外)
一、机构设置
泽普县生态环境局是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够是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为正科级。
二、业务职能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地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辖区范围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 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自治区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县域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地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拟订县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的实施;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县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
(六)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有关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和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七)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地区生态环境局委托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地区规定,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考核、预警预测。执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县域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生态环境信息;
(九)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协调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组织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
(十)负责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制度,根据授权对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自治区和地区工作要求情况进行监察问责。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负责环境信访投诉案件的办理。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地区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科室规划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泽普县分局内设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泽普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环境监测站。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李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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