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家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现将关于做好泽普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公告。
泽普县国家基本气象站位于泽普县泽普镇北大街5号,经度:77°15′40″E,纬度:38°12′00″N,观测场海拔高度:1273.7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四)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周边2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或者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五)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第十四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一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观测场周边8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8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五)在观测场周边3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社会组织或个人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泽普县气象局联系,联系电话0998-824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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